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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终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摘要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终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终止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不少争议。私营企业一直以来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就业提...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终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终止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不少争议。私营企业一直以来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就业提供了巨大机会,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丰富的价值。然而,当局突然宣布终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不禁让人疑惑其背后的考虑。一些人担心此举是否会给私营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企业运营困难,给就业市场带来不利影响。然而,也有部分人认为,这一举措有可能是为了促进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取消条例的束缚,提升私营企业的创新能力,从而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无论如何,私营企业的发展始终是社会繁荣的基础,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确保私营企业的发展环境稳定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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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怎样处罚

一般的处罚是罚款,处罚幅度一般1000块以上,5000以下

具体标准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所属行业、超越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工商所有自由裁量处罚额度的的权力。

具体处罚依据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针对公司的超范围经营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条: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 *** 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经营预警控制指标体系建立。

拓展资料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好坏不仅要看企业经济发展速度,还要看企业的经济效益,今后的发展潜力;既要看绝对水平,也要反映相对水平,全面反映出经营状况。

(2)综合性原则。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量很大,一个企业有许许多多统计指标,要从中选择能综合反映某一方面运营状况的主要指标。

(3)可比性原则。各指标所反映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要一致;同一指标的内容,计算 *** 、计量单位、价格要一致,且当有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使指标具有可比性。

(4)可操作性原则。各指标在设置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定量统计指标,以利于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和对历史统计资料的分析。

(5)敏感性原则。必须能从某一侧面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通过指标值的升降能够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2预警控制指标体系的设置

企业经营

(1)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

①资产负债率:它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

②流动比率:它是反映企业用流动资金偿还负债的能力的指标。

③速动比率:它是反映企业快速偿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2)盈利能力指标

①销售利润率:它是反映企业单位销售额中所赚取的增值部分。

②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资金周转率):它是衡量工业全部资产获取盈利的能力的指标。

③成本费用利润率:它是反映企业投入生产成本及费用获取利润的能力的指标。

(3)经营效率

①存货周转率:它是企业产品销售成本与平均存货成本之比率,反映企业销售能力强弱和存货是否过量的指标。

②应收帐款周转率:它是反映企业流动资产周转状况的指标。

③劳动生产率:它是反映劳动者劳动效率的指标。

(4)发展能力指标

①资本保值增值率:它不仅反映企业当前的运营状况,也预示企业未来的发展潜力。

②产销率:它不仅反映了销售能力与生产能力对比状况,也反映了企业未来发展的能力。

2.3预警控制综合指标的构划

前述11个指标对于各自的领域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综合性,但对于企业整体评价及预警控制来说,需要设置或构划综合指标。

(1)资本金利润率

资本金利润率这个指标反映的是投资者投入资本金所获取盈利的能力,也反映了企业利用财务杠杆能力获取利润能力的大小,这一指标是企业所需要追求的最高层次、最根本的指标。

(2)经营安全率

这个指标是从企业利润相对大小的角度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其大小反映发生亏损可能性大。

相关资料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处罚

原则上,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可能涉及到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方面,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原则上是受法律保护的,并非一律无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为的行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无效。 行政责任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决定,废止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私营企业人员退休规定?

1、无论私企还是国企、外企,退休年龄的规定都一样:男性60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管理技术岗位的55周岁);在同一个城市,养老金计发办法都一样,没有区别。

2、已经60岁以上的,不能参加社保;女性工人50周岁以上的,也不能参加社保。

3、假设58岁的,参加社保,到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要么继续缴纳(继续缴纳的话,单位同样要负担企业应该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自己应该负担的部分),要么转到新农保或城居保退休;

4、现在退休不讲工龄,那是以前的概念,现在讲的是全部缴费年限。你们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经过社保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制度之后,交一个月的社保算一个月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社保法规定,全部缴费年限累计至少满15年,到龄才能退休。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可以不再录用该员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凡是在我们国家境内的企业,都是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50周岁,特殊工种男55周岁,女45周岁,病退男50周岁,女45周岁,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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