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还有效吗)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还有效吗)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包括:证据应当真实、合法;证据应当充分;证据应当足以证明事实;证据应当相互协调;证据能力应当相等;证据审查应当公正。这些规定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采信、审查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指什么?
优质回答1:
司法审查判决是司法审查的实体结论,也是司法审查中具有一定意义的一个环节。它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确定相对方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需要用判决的形式实施实体性法律问题外,还需要用裁定的形式解决司法审查中的程序问题。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处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司法行为。判决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结果之表现形式。裁定和决定则是为取得该种结果而运用的手段。
司法判决司法审查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司法判决的种类:①维持判决。所谓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判决。②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五种情形之一的,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③履行判决。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存在,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具有确认判决的性质。④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作出的予以变更的决定。⑤行政赔偿判决。行政赔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⑥确认判决。
裁定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决定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调整人民法院本身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之间的矛盾,或者处理与案件程序有关而与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事项。
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一律不准上诉。法律规定被决定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审理和决定的执行。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①指定管辖;②决定管辖权的转移;③决定回避;④确定第三人;⑤指定法定代理人;⑥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⑦指定鉴定;⑧确定不公开审理;⑨处理妨碍诉讼行为;⑩决定案件的移送;决定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优质回答2:
行政诉讼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所作的结论性处理决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包括既判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主要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判决、裁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否有权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是在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进人行政诉讼阶段后,也不能再行收集证据,尤其是向原告收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 *** ,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最高院关于行政强拆赔偿案件,被强拆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优质回答1:
看一则,最高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
关于案涉房屋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因违法 *** 房屋等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不应使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该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王立成被拆除的房屋于1980年5月自建。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没有产籍的唯一住房,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安置;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各市 *** 制定。因案涉房屋系在国务院1984年1月5日发布《城市规划条例》及199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前建成,故案涉房屋虽无相关审批手续,但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补偿时应当参照有照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中有关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35000元,确定王立成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首先,《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是沈阳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沈阳市 *** 制定的补偿安置办法;其次,《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于2004年5月1日制定,制定时间早于16号《实施方案》;最后,《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系针对居住在无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户适用的拆迁补助办法,是给予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并非拆迁补偿。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制定时间,还是适用范围上看,《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均非16号《实施方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配套办法,一、二审法院参照《无产籍房拆迁补助办法》确定对王立成案涉房屋损失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法规确有不当。至于赔偿计算时点问题,尽管案涉违法强拆行为发生于2006年,但案涉房屋被 *** 系因拆迁所引发,皇姑区 *** 对于王立成的案涉房屋本应依法参照有照房屋的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在皇姑区 *** 无法给付王立成安置房屋的情况下,王立成应得到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故可参照一审判决时被拆迁房屋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予以确定。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此事实,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优质回答2:
强拆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是违反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的规定。每当国家利益与人民公民利益财产之间发生矛盾争议纠纷!利用强权权力压迫与旧社会的霸权霸道,还有区别吗?
优质回答3:
您好,感谢邀请。
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实施违法拆除,未对建筑物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妥善保管,确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但是,行政赔偿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能超出合法性和合理性。在违章建筑被拆除前,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限期自行拆除,相对人转移建筑物内有重大价值的机器、设备等物品,完全属于正常人符合逻辑的做法;在违章建筑被拆除后,相对人仅提供财产损失清单,没有相应的票据及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不能证明 *** 时其曾经购买、使用的全部机器、设备等物品仍然在建筑物内。
因此,在原、被告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损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准确认定损害事实,进而认定或酌定赔偿数额,而不是简单按照原告的主张认定损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刘)
4、行政诉讼,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仍无举证,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优质回答1:
看了一些回答,总觉得这个问题答得各有侧重点,但没有全部阐述,所以还是希望能够为题主做一些解疑答惑。
根据行政诉讼法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结合题主的问题来看,最浅显的理解就是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那么将视为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的,将会导致被撤销的结果,也就是行政机关将承担败诉风险。
但是,是不是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一定必然导致承担败诉的风险。答案是否定的。之前的回答中大家都忽略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交证据,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但是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院并不必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这是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偿证据;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说明了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的需要,是可以要求被告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或者补偿证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向被告行政机关调取相应证据,但是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不得去调取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综上,一般情况而言,被告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视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则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直接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败诉风险,因为需要兼顾考虑涉及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希有益。
优质回答2:
承担举证不能即败诉的责任,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需要向法庭提交其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所依据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逾期不能提交,则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优质回答3:
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规定期限不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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