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有哪些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有哪些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有哪些
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
精神算赔偿的多少主要还是看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综合行为手段、行为动机、情节的严重等考虑;
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
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等;
5.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6.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在我国法律规定框架下,死亡、残疾属于人身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但是死亡事实可能导致近亲属精神损害,残疾后果可能导致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构成重婚。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一方出轨长期与第三者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对象不仅包括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5、其他重大过错;包括有赌博、吸du等恶习,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等其他情形相当的过错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赔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对夫妻产生的矛盾纠纷和过错都不相同,因此无法制定一个硬性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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