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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彩礼”?一文教你知道什么是彩礼!

摘要“零彩礼”?一文教你知道什么是彩礼!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石炳启关于农村推行“低彩礼”,把“低彩礼”落实到实处,在推行“低彩礼”的基础之上提倡“零彩礼”的提案建议引发...

“零彩礼”?一文教你知道什么是彩礼!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石炳启关于农村推行“低彩礼”,把“低彩礼”落实到实处,在推行“低彩礼”的基础之上提倡“零彩礼”的提案建议引发网友热议。

在我国彩礼制度源远流长,《礼记·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纳征,即为现在的送彩礼。彩礼制度沿袭至今,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已成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则。对于女方而言,彩礼意味着男方家庭对自己的认可与重视,也是日后小家庭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结婚时也多会回以相应的嫁妆。而对于男方而言,彩礼在大部分情况下则意味在可能存在的买房、买车条件下的额外的“负担”,甚至有的男方家庭为了应付高额彩礼而掏空家财。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彩礼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彩礼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彩礼是否能够要回?

小编认为,男方赠与彩礼的目的,是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彩礼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彩礼的赠与对象,是女方,还是女方家长。赠与对象决定着后续可能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的被告。如果男方在赠与彩礼时未明确究竟是赠与女方个人还是女方家长,那么一般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女方。当然,在具体的案件中,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大家可以向律师咨询。

彩礼是否能够要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返还彩礼的前提条件,一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未缔结婚姻关系。;二是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存在有婚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一般是指同居;三是在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因为此前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简单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而是指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以前一个月生活费3000元,给付彩礼后一个月生活费只有2000元的情况,不属于生活困难的范畴。当然,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只有存在这三种情况时才能够要回彩礼,也不意味着在存在上述三种情况时需要全额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返还的数额,往往还需要考虑彩礼数额、结婚当地的风俗和经济水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等情况。

能在中国14亿人口中走到一起,是得来不易的缘分,生活中的摩擦在所难免,切莫让“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愿所有的夫妻都能白头偕老,幸福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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